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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5执87号

赵玉玺与李有强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玉玺;李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机砖厂。经营者赵某某,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某某,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5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机砖厂支付货款110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李某某,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将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2042),在陕西省XX社XX社XX城XX街分理处(账户:XXXXXXXXXXXXXX3001),在陕西省XX社XX社XX堡分理处(账户:XXXXXXXXXXXXXXXXX0498)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3. 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土地、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土地及房产登记。4、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存款账户,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予以划拨,不采取其他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存款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账户中无足额财产。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某某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66.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缴纳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霍彩霞

审 判 员  牛正旭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小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