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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辖终426号

吴景灿、黄译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译贤;吴景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景灿,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译贤,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树,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景灿与被上诉人黄译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下称丰泽法院)(2019)闽0503民初3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景灿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合同纠纷,且吴景灿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下称鲤城法院),丰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鲤城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黄译贤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涉台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诉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以及《关于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丰泽法院有权管辖其辖区即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范围内标的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且本案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因此丰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吴景灿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吴景灿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PAGE 4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