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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363号之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官桥支行、林思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官桥支行;林思义;吴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官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街温泉新都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5688344T。

负责人:林曼峰。

被执行人:林思义,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吴巧玲,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思义、吴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思义、吴巧玲的住所地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辖区,且南安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涉及林思义、吴巧玲的其他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39号裁决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建宇

代理

审判员  陈小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