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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03执19号

韩松与屈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松;屈俊龙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0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韩松,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屈俊龙,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申请执行人韩松与被执行人屈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4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19年1月10日和2019年4月15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等信息,于2019年1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张不足标的额的工商银行卡,我院已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内网冻结。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于2019年3月12日和5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4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国栋

审判员  张启勋

审判员  裴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