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4民初488号
原告:钟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恒,花垣县茶洞法律服务所。
原告:钟建明。
被告: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香。
被告:黄金香。 原告钟文明、钟建明与被告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钟文明、钟建明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文明、钟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文明、钟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5元,减半收取计12242.5元,本院予以减免。
审判员 徐保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仁斌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