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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24民初488号

钟文明、钟建明与花垣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文明;钟建明;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4民初488号

原告:钟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恒,花垣县茶洞法律服务所。

原告:钟建明。

被告: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香。

被告:黄金香。 原告钟文明、钟建明与被告花垣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金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钟文明、钟建明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文明、钟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文明、钟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5元,减半收取计12242.5元,本院予以减免。

审判员  徐保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仁斌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