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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327号

王苹、刘向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苹;刘向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王苹,女,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苹与被执行人刘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6月27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向阳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信息,后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苹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标的17000.00元执行未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苹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