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1888号
原告:张语良,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杜海洲,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星中路(广圆秀之都02幢1-06-0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胡建良。
委托代理人:李新雄,湖南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张语良诉被告娄底市强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语良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强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语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语良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强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语良负担。
审判员 陈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