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1民终2733号

华峰与内蒙古金足鞋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峰;内蒙古金足鞋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2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峰,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金足鞋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经理。

原审

第三人:刘志敏,女,住呼和浩特市,与华锋系夫妻关系。

原审

第三人:吴猛,男,住辽宁省凤城市。

上诉人华峰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足鞋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志敏、吴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华锋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6元,减半收取11363元,由上诉人华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雪莹

审判员 何玉山

审判员 王海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