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1351号罪犯宋刚建,又名眼镜,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永城市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项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刚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7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宋刚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宋刚建伙同他人多次在项城市长途客运站、市标汽车站、公交车上盗窃乘客现金、黄金项链、银行卡等财物14起,盗窃价值人民币92688.4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系累犯。罪犯宋刚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1月、6月、10月,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7上半年至2018下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刚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建议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刚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正辉
审 判 员 陈 元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