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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436号之一

原告樊素文与被告丁树文、东莞市一品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兰小荣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树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436号之一反诉人:丁树文,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荣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海,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素文诉被告丁树文、东莞市一品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兰小荣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中,被告丁树文提起反诉,以樊素文未按约定继续投入资金导致公司解散,且由其个人垫付了公司费用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樊素文赔偿其193732.6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樊素文以丁树文擅自决定公司停业侵害其股东权益提出的损害赔偿,本案为损害股东利益纠纷,而丁树文提出的反诉请求实质上是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与本案樊素文提出的损害股东利益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而且两个纠纷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也不一致,并不构成反诉。另外,由于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樊素文、兰小荣同意公司解散,故三人可以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另行提起清算诉讼。故本院对丁树文提出的反诉,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丁树文提起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本案反诉受理费4147.65元,丁树文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 薇

审 判 员  徐 轩

人民陪审员  陈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袁苑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