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7执恢22-1号

寿光美康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寿光美康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美康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先进制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284300208。

法定代表人:丁玉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253508-2。

法定代表人:陈会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5)潍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光美康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天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2018年11月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寿光美康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19年6月20日,通过现场约谈寿光美康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寿光美康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潍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师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