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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9669号

欧阳效勇与欧阳群香、李瑞文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效勇;欧阳群香;李瑞文;顺德区均安镇淘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6民初9669号

原告:欧阳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星,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佩欣,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阳群香。

被告:李瑞文。

第三人:顺德区均安镇淘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百安北路**鸿利轩**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W5JMU8A,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镇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怡,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欧阳效勇诉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第三人顺德区均安镇淘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欧阳佩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欧阳效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星、欧阳佩欣,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及第三人顺德区均安镇淘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1430000元给原告;3.判令两被告返还双倍定金580000元给原告;4.判令两被告支付中介费30000元给原告;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两被告与第三人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将坐落于顺德区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前述《房地产权证》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1116109902及粤房地证字第1116091835;两间房屋成交总价为2000000元;原告、两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签订本合同当天,原告支付两被告购房定金290000元,上述定金转至两被告指定的账户;于2018年12月31日前原、被告双方带齐相关材料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该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同时原告向两被告支付购房余款1710000元;本合同一经签署,原、被告双方就有向第三人支付佣金义务,佣金于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付清;该房屋过户按国家所需缴纳的契税、交易服务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等及相关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如两被告延迟办理相关手续视为违约,在原告同意两被告延迟履约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原、被告双方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止,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原告不同意两被告延迟履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无息退回除定金外的已收取款项给原告,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总价的10%赔偿给原告,本合同自动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相互违约或单方违约导致无法交易的,不能免除向第三人支付佣金的义务,无论一方或双方违约,违约方须按本合同总价的3%支付佣金;基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第三人支付佣金,守约方已支付的,第三人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等条款。《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两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90000元,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两被告支付购房款180000元,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两被告支付购房款700000元,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两被告支付购房款500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两被告支付购房款50000元。但两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没有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后原、被告于2018年12月底签订《附加协议》一份,约定两被告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涉案的房屋进行过户,但两被告因未将涉案的房屋相关手续办理,导致涉案房屋无法过户。原告认为,两被告严重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的约定,导致涉案的房屋无法过户,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判。

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答辩称,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无异议。第三人顺德区均安镇淘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辩称,对本案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欧阳效勇与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及第三人顺德区均安镇淘居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效勇退还购房款1430000元;

三、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效勇双倍返还定金580000元;

四、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效勇赔偿中介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60元(原告欧阳效勇已预交),由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欧阳效勇已缴交),由被告欧阳群香、李瑞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佩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