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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302执164号

执行人与四郎益西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执行人;四郎益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164号 申请人执行人:向巴成林,男,1979年7月出生,藏族,现住西藏昌都市。

委托代理人:卓玛,女,1987年11月出生,西藏昌都市卡若区,现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四郎益西,男,1983年4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察雅县人。 本院在执行向巴成林申请执行四郎益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302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利 东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