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164号 申请人执行人:向巴成林,男,1979年7月出生,藏族,现住西藏昌都市。
委托代理人:卓玛,女,1987年11月出生,西藏昌都市卡若区,现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四郎益西,男,1983年4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察雅县人。 本院在执行向巴成林申请执行四郎益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302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利 东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