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2544号
被执行人:张远锋,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张远锋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诉讼费的义务,本院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57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刘津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