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432号 申请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来东、霍邱县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26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23,980.7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9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2月19日委托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5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郑凤鸣名下的车辆登记 2019年6月26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郑凤鸣建设银行存款10,115.44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罗来东建设银行存款3,442.92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罗来东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524.26元 2019年6月27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15,082.62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敏
书记员陈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