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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2612号

赵虎与范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虎;范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1民初2612号

原告:赵虎,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范海峰,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赵虎与被告范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2月24日支付至实际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要求向原告借款,于是原告将3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了借款方式为现金,利息两分。借款后被告未支付过的利息,也未偿还本金之后原告多次电话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但被告一直拖延。 范海峰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条中未约定利率。被告借款后本金未偿还。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庭审中原告称利息为口头约定,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实,视为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范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虎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范海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莹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