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2441号 移送执行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双流区,现住四川省双流县。现在监狱服刑。 刘勇因犯盗窃罪,本院作出(2018)川1402刑初443号刑事判决,判处刘勇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刘勇、程伟、(另案执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张考洪、何桂容40000元、杨利兴4000元、叶辉500元、陈煜轩2000元、王小萍2000元。判决生效后,刘勇未自觉履行义务。2018年11月16日,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考洪、何桂容40000元、杨利兴4000元、叶辉500元、陈煜轩2000元、王小萍2000元。 执行中,刘勇在本案已退赔张考洪、何桂容8000元(二人在本院另案领取13281.85元)、本院另案已退赔陈煜轩2000元、杨利兴4000元、叶辉500元(未领取)、王小萍2000元(未领取)。剩余部份,经查,被执行人刘勇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决定对刘勇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8)川1402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中判处刘勇罚金8000元,程伟、刘勇退赔张考洪、何桂容40000元、杨利兴4000元、叶辉500元、陈煜轩2000元、王小萍2000元的执行。 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晓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沁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