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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2执2441号

刘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2执2441号 移送执行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双流区,现住四川省双流县。现在监狱服刑。 刘勇因犯盗窃罪,本院作出(2018)川1402刑初443号刑事判决,判处刘勇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刘勇、程伟、(另案执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张考洪、何桂容40000元、杨利兴4000元、叶辉500元、陈煜轩2000元、王小萍2000元。判决生效后,刘勇未自觉履行义务。2018年11月16日,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考洪、何桂容40000元、杨利兴4000元、叶辉500元、陈煜轩2000元、王小萍2000元。 执行中,刘勇在本案已退赔张考洪、何桂容8000元(二人在本院另案领取13281.85元)、本院另案已退赔陈煜轩2000元、杨利兴4000元、叶辉500元(未领取)、王小萍2000元(未领取)。剩余部份,经查,被执行人刘勇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决定对刘勇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8)川1402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中判处刘勇罚金8000元,程伟、刘勇退赔张考洪、何桂容40000元、杨利兴4000元、叶辉500元、陈煜轩2000元、王小萍2000元的执行。 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晓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沁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