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7102执26号之九
被执行人:许永斌,男性,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9月17日生效的(2018)内7102刑初11号判决书,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许永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永斌履行(2018)内7102刑初1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徐永斌仍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许永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段金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