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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7102执26号之九

许永斌罚金一案之九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永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7102执26号之九

被执行人:许永斌,男性,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9月17日生效的(2018)内7102刑初11号判决书,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许永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永斌履行(2018)内7102刑初1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徐永斌仍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许永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段金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