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恢79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叶珊银、张娜、张洪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珊银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