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576号
原告:葛福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颜龙,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聂鑫,女,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福涛诉被告颜龙、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聂鑫地址不明,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福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庆利
审 判 员 孙 伟
人民陪审员 杨西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李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