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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576号

葛福涛与颜龙、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福涛;颜龙;聂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576号

原告:葛福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颜龙,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聂鑫,女,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福涛诉被告颜龙、聂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聂鑫地址不明,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福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庆利

审 判 员  孙 伟

人民陪审员  杨西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李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