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323民初2941号

张兆辉与张小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兆辉;张小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2941号

原告:张兆辉,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影,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张兆辉因与被告张小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