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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740号之一

黄敬东、黄护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敬东;黄护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敬东,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张铁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护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护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护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敬东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黄护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黄护明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黄护明名下有址于南安市溪美镇中山街X幢XXX室(房产权证号:1××4)的房产,上述房产由本院(2016)闽0583执3637号执行案件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待该案处置完成后本案再行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9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护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护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9年6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敬东的委托代理人张铁军,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黄敬东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

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