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902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原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一方新苑南面茂**人社局培训大楼**。法定代表人蔡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延,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海锋,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文仔,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035,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杨文仔作出的茂南国行决字(2018)第12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茂南国行决字(2018)第12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9月23日作出茂南国行决字(2018)第12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杨文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拆除125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12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3750元。2018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杨文仔送达了茂南国行决字(2018)第12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杨文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9年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杨文仔送达了编号:2018-7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杨文仔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文仔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茂南国行决字(2018)第12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茂南国行决字(2018)第12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本案所涉的违法建筑物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映霞
审 判 员 张结鸣
代理
审判员 许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柯凤群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