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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307号

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英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英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海门路79号亚麦国际701室。

法定代表人:梁艳,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王英豪,男,汉族,2000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英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3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