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1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薰奈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卡佛个体时装商场****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140929A。
法定代表人:丘月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衣珂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路愉景雅苑商业楼****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0799572。
法定代表人:王万亚。
被执行人:王万亚,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薰奈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衣珂服饰有限公司、王万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1972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48518.2元、违约金55264.2元、逾期付款损失17218.79元(暂计至2019年1月19日),并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274元,本案执行费63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故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东莞市衣珂服装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万亚名下的粤B×××××号、粤S×××××号两部汽车,查封期限均至2021年3月12日,因本院暂未发现上述车辆的下落,故未能实际扣押处置。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万亚在中国建设银行62×××49账户,得款0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6日;于2019年3月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万亚在中国建设银行62×××64账户;于2019年3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20638000000594账户,并扣划该账户的存款12097.7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3月6日。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万亚的两个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12年3月16日,并分别扣划了存款58.01元、3.57元。上述款项合计12159.28元,扣除执行费100元,余款12059.28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另外,本院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以及各大银行等单位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12059.28元,剩余款项未能执行,但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另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柯梁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