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民初891号
原告:刘荆州,男。
被告:李宏坤,男。 原告刘荆州与被告李宏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刘荆州以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荆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荆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刘荆州负担。
审判员 付冰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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