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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04民初891号

(2019)鄂0804民初891号原告刘荆州与被告李宏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荆州;李宏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民初891号

原告:刘荆州,男。

被告:李宏坤,男。 原告刘荆州与被告李宏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刘荆州以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荆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荆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刘荆州负担。

审判员  付冰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