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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8833号之一

招伟棠、招伟全、招锦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伟棠;招伟全;招锦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8833号之一

被执行人:招伟棠,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招伟全,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招锦良,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招润华与招伟棠、招伟全、招锦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招伟棠、招伟全、招锦良对(2014)佛三法坭民初第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川凌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即“佛山市川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前向招润华清偿货款1736277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负担本案受理费20426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426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883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