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8833号之一
被执行人:招伟棠,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招伟全,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招锦良,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招润华与招伟棠、招伟全、招锦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招伟棠、招伟全、招锦良对(2014)佛三法坭民初第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川凌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即“佛山市川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前向招润华清偿货款1736277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负担本案受理费20426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426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883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