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游梦娴,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朱华伟,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梦娴与被执行人朱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房产在本院另案执行。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小洋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