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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4027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俊田、王银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俊田;王银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4027号

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中商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98406T

负责人:贾斐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翔,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俐,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田,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银萍,女,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中商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8558306N

负责人:李长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浙商财险青岛负事故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人强,浙商财险青岛分公司员工。

原告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俊田、王银萍、浙商财险青岛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俊田和王银萍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已如下: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前赔偿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875元,直接汇入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开户的账号为38×××97号账户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延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