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伟伟,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晓梅,女,汉族,1964年3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伟伟因与被上诉人袁晓梅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伟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蔡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