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民终1193号

焦伟伟、袁晓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焦伟伟;袁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伟伟,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晓梅,女,汉族,1964年3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伟伟因与被上诉人袁晓梅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焦伟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惠谦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蔡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