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820号之一
原告:沈治飞,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桃,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小兵,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刘洋,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省资中县。
被告: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墨林乡土地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沈治飞诉被告刘小兵、刘洋、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该案被告刘洋、刘小兵、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书剑
人民陪审员 文成蓉
人民陪审员 黄秀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