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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820号之一

沈治飞诉刘小兵、刘洋、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治飞;刘小兵;刘洋;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820号之一

原告:沈治飞,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桃,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小兵,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刘洋,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省资中县。

被告: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墨林乡土地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沈治飞诉被告刘小兵、刘洋、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顺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该案被告刘洋、刘小兵、荣县兴顺源养殖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书剑

人民陪审员  文成蓉

人民陪审员  黄秀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