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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6执73号

侯磊、孙国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磊;孙国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6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侯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孙国光,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侯磊与孙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