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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民初8057号

席建国与何洪山、翟兴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席建国;何洪山;翟兴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8057号

原告:席建国,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何洪山,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翟兴巧,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席建国诉被告何洪山、翟兴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赵超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新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