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8057号
原告:席建国,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何洪山,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翟兴巧,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席建国诉被告何洪山、翟兴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赵超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新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