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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916号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7916号

申请人: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名厦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邓超。

委托代理人:艾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楼自编**>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 申请人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34788.7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4534788.78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0569003900693793229】,为申请人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34788.7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樊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