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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申2659号

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亚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亚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265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孔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亚罗,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亚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5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好民居公司申请再审称,王亚罗明知其公司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之间系无偿委托法律关系,其公司不应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其公司接受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亚罗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合同应直接约束王亚罗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第186号)已经明确指出群力家园项目情况特殊,该项目政府零投入、开发建设零利润,以其公司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群力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代建。故其公司仅是名义上的开发商,未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未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故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王亚罗一审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好民居公司与王亚罗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好民居公司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的团购意向书仅约定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购房款的收缴,并未约定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代为开发建设案涉项目,好民居公司主张其公司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系无偿代理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案涉项目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系零利润开发建设等情形不影响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性质,亦不属于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好民居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房屋交付的时间以及可能产生延期交付的情形,仍然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期限,故好民居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由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权衡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综上,好民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