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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91执3号

吕世成与李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世成;李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9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吕世成,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智,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吕世成与被执行人李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苏0391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世成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700元,由李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3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派员至被执行人李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

审判员  潘子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佳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