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819号
原告:四川艺凯天楠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1号1栋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廖茂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系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春,系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宇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14楼14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如,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徐安如,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艺凯天楠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浩宇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安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艺凯天楠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艺凯天楠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凌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