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0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胡功英,女,1951年7月24日生,住信阳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金华资金互助合作社。被执行人胡连刚,男,1961年8月18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胡功英诉信阳市浉河区金华资金互助合作社、胡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连刚名下的房产并依法进行了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二拍流拍后,申请人胡功英口头要求以物抵债,但因该房屋流拍价值超过本案标的,胡功英又未提供抵偿多余标的的资金,无法将该房产交付给胡功英。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万 欣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黄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