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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02执恢92号

胡功英、信阳市浉河区金华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功英;信阳市浉河区金华资金互助合作社;胡连刚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0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胡功英,女,1951年7月24日生,住信阳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金华资金互助合作社。被执行人胡连刚,男,1961年8月18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胡功英诉信阳市浉河区金华资金互助合作社、胡连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连刚名下的房产并依法进行了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二拍流拍后,申请人胡功英口头要求以物抵债,但因该房屋流拍价值超过本案标的,胡功英又未提供抵偿多余标的的资金,无法将该房产交付给胡功英。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万 欣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黄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