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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执1319号

梁小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小颜;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梁小颜,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城中路******,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星湖奥园悉尼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661477201T。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小颜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粤12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1、被执行人星奥公司应协助将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东侧星湖奥园B3、B5、B6(悉尼区)地)地下室B5-556号车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小颜名下;2、星奥公司应缴纳逾期办证违约金41577.28元。3、星奥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356元。因被执行人星奥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小颜向本院申请执行。 同期,本院受理系列涉被执行人星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执行处置被执行人星奥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擅自将其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星湖奥园B区地下室B2-Q43等9个汽车位出售给部分业主,2018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蒲俊锦拘留15日,2018年12月11日,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星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蒲俊锦判处刑罚; 2、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星湖奥园B3、B5、B6(悉尼区)地)地下室**车房3-59A汽车位、B3-76号汽车位,前述车位已拍卖成交,相应款项暂存于本院账户内; 3、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东侧“十字坜”地块[肇(;地块7)00827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H×××××、粤H×××××车辆;同期根据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的申请,拟对可处置的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 4、本院以(2019)粤1202执299、409、414、415、416、425、426号执行裁定书及以(2019)粤1202执4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或预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星奥公司名下的财产【详见(2019)粤1202执299、409、414、415、416、425、426号查封财产清单附表】。 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星奥公司的系列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2月2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2破申1号民事裁定,准许星奥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根据部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本院依法征询其他债权人的意见,目前正依法定程序进行“执转破”审查。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期间因部分当事人提起破产申请,本院已依法定程序进行证据及意见收集、汇总,案件尚在审查中,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本院移送破产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涉被执行人系列案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志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