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6227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景兴环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
负责人:王征。
委托代理人:廖奕苗,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武威,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执行人林武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16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林武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8050.83元、零售利息1153.34元、分期手续费1136.72元、现金利息25.27元,及以前述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该法院专递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康宁 执行员 谭团桂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舜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