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82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男,蒙古族,1967年11月30日生,大安市公安局民警,现住大安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大安市公安局民警,现住大安市。 被告人朱永林,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安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3月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云朋,男,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安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3月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永林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云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金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金某、被告人朱永林、朱云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7日14时许,大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舍力交警中队民警在本市舍力镇民发村附近公路执勤,被告人朱永林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此看见后改道行驶,大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舍力交警中队民警遂开车跟至其家院内,对被告人朱永林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后要求被告人朱永林配合民警到交警中队继续调查,被告人朱永林拒不配合,并将民警乔某、金某打伤,随后被告人朱云朋赶到,用拳头打击民警刘某的背部,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经医院诊断“金某脑震荡、左颗部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乔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朱永林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6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朱永林、朱云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永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云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诉称,2019年3月7日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舍力中队在巡逻时发现被告朱永林有酒后驾车嫌疑,在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后欲将其带到舍力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时,朱永林企图逃跑,原告作为民警对其进行控制时被被告打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造成脑震荡右眼眼底裂孔出血,后在松原矿医院、吉林大学第一人民医院、吉林大学第二人民医院进一步进行治疗。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21658.18元、交通住宿费50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护理费3783.24元,复印费30元,合计33213.42元,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保留相应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诉称,2019年3月7日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舍力中队在巡逻时发现被告朱永林有酒后驾车嫌疑,在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后欲将其带到舍力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时,朱永林企图逃跑,原告作为民警对其进行控制时被被告打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造成脑震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5811.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840.72元,合计7252.29元。 被告人朱永林对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无辩解、辩护意见。民事部分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表示目前没有能力赔偿。 被告人朱云朋对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辩解、辩护意见。 本案刑事部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 3、现实表现证明。 4、呼吸式酒精检测:126.9mg/100ml。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朱永林)。 6、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金某):1.脑震荡;2.左颞部软组织挫伤;3.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7、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 2019年3月7日下午14时许,我、刘某、乔某、金某四人在舍力镇民发村附近的公路上正常依法检查车辆,我们对面方向行驶过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看到我们后,突然急转弯向西行驶,形迹可疑,我就驾驶警车跟随。摩托车行驶了约几百米拐入一农家院内,我驾驶警车跟随到农家院,向其表明我的身份同时将摩托车驾驶人依法控制,这时刘某、金某与乔某三人也到了,他们三人下车并表明自己的身份,对摩托车驾驶人进行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核实,核实确认该人是摩托车车主,询问过程中发现该摩托车驾驶人说话混乱,有饮酒迹象,民警怀疑其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该人血液酒精浓度为126.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危害公共安全。我们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要求其配合公安机关到当地卫生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提取。在带离当事人时要将其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带至大安市公安局舍力交警中队,发现其驾驶的摩托车发动后无法挂档正常行驶,这时我与刘某到该院寻找绳子对摩托车进行牵引,民警金某、乔某看管当事人。我与刘某在找绳子的过程中,听到同事喊了一句别跑,我一回头发现金某和乔某还有当事人都不见了,我看见刘某向该院的西南方向跑,我也紧跟着过去,在该院子南侧距离房子约有30至40米左右发现刘某、乔某、当事人还有一个老头趴在地上,乔某控制着当事人被当事人压在身下,那名老头拽着乔某,刘某控制着老头。刘某看到我后让我去取手铐,我将手铐取来,将当事人和老头用手铐铐起来,起来的时候我看到乔某满脸是血。在将摩托车驾驶人和老头一起带离过程中,摩托车驾驶人打了乔某了面部一拳,我们说带走的时候,老头就倒地不起阻碍执法,我们僵持了几分钟,舍力派出所民警就到达现场,舍力派出所与我们交警中队将老头和摩托车驾驶员带至舍力卫生院分别对其进行诊治与血液酒精浓度提取,完事后我们就一起到舍力派出所。 2、证人石某的证言。 2019年3月7日,大约11时至12时的时候,朱永林在朱某家喝的酒,下午14时许,我听到外面有摩托车声音,我出门一看,我老公朱永林骑摩托车回院里了,后面有个警车也跟着进来了,随后交警对朱永林进行了呼吸酒精测试,测试完,交警让朱永林上警车回中队配合调查,朱永林刚一上警车就从车上出来,往我们家西边跑,有一个交警在后面追,交警追上了朱永林后,我看朱永林回头甩一下胳膊,不知道是用拳还是用掌,打在这个交警的头部上,将这个交警打倒了,随后又过来两三个交警将朱永林按在地上,这时候我老公公朱云朋也往人群中去,朱云朋也被交警按在地上,然后我就进屋拿电话报警去了。等我从屋里出来的时候,朱云朋和朱永林已经被铐在了一起,朱云朋在地上躺着,朱永林在朱云朋旁边蹲着,又过了一会,舍力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有一个比较胖的交警头部出血了,朱永林的手也出血了。 3、证人邵某的证言。 2019年3月7日中午14时,我在舍力镇民发村后舍力屯朱永林家院子中,当时有朱云朋、朱永林、朱永林媳妇儿、侯某,还有几个交警在现场,交警穿着警服,我当时害怕侯某跟着掺和,我一直拉着侯某,其他人干了什么说了什么,我都没注意。 4、证人侯某的证言。 2019年3月7日中午14时,我在舍力镇民发村后舍力屯朱永林家院子中,我听交警和朱永林对话,意思是朱永林酒后骑摩托车要把朱永林带走。过了一会朱永林就上了警车,刚一上车朱永林就下车往西跑了,后面有两个交警追,朱永林刚跑过他家的西院墙,就被交警抓住了,然后两个交警和朱永林都倒在地上,这时朱云朋也到了他们那里,我想去劝架,我妻子邵某拦着我不让我去,我就去屯子北边的山坡上看羊。过了大约20分钟左右,我又回到了朱永林家院子,当时朱云朋和朱永林被铐在了一起,朱云朋在地上躺着。 5、证人朱某的证言。 2019年3月7日中午11时,我和朱永林、盖某在我家一起喝酒,大约喝了一个多小时。我们三个人喝的都是普通的50度散白,每个人都喝了7两左右。 6、证人盖某的证言。 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朱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乔某的陈述。 2019年3月7日14时许,我和我们中队长刘某、指导员李某、民警金某四人在舍力镇民发村执勤,在执勤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人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嫌疑,我们就开车一直跟着这个人进了一家人的院中,经口头询问,得知该人名字叫朱永林,朱永林当场表示自己确实是刚喝了酒并驾驶了两轮摩托车,刘某和李某对朱永林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朱永林血液酒精浓度是126.9mg/100ml,随后我们要求朱永林跟我们回到舍力交警中队配合继续调查,朱永林表示愿意配合。旁边还有一个男的,后来知道是朱永林的哥哥,一直说交点罚款得了,别把人带走了,我对他说要是再阻碍,公安机关把他也带走,朱永林站在警车后车门马上要上车的时候,突然就急眼不上车了,还骂了我们警察几句,就往他们家的西院方向跑,金某在后面追朱永林,刚过邻居家的院墙,就追上了,金某伸手抓朱永林,朱永林回头就用拳打了金某头部一拳,将金某打倒在地,这时我也跟上去抓朱永林,我将朱永林按在地上,刘某也来帮我按着朱永林,当时朱永林躺在地上要拿附近的砖头,刘某一直用手挡着朱永林的手,这时朱永林的父亲朱云朋过来用拳打了刘某头部两拳,刘某用手将朱云朋推开,这时朱永林趴在地上往起来拱,我没按住朱永林,朱永林手中拿着一块砖头翻过身来了,朱永林用砖头朝我头部打了两下,把我打头晕了,但我的手还一直抓着朱永林,随后金某、刘某也过来一起将朱永林按在地上,随后朱云朋也拿着砖头要打我们四人,刘某将朱云朋手中的砖头打掉了,并将朱云朋也按在朱永林的旁边,随后刘某用手铐将朱云朋和朱永林铐在一起,然后我们四个人就起来了。朱云朋的状态突然不太好,像要抽了一样,刘某让李某将手铐打开,手铐刚一打开,朱永林就朝我来了,边骂边用拳打我右侧眼眶一下,随后我的眼睛就看不清了。朱云朋一直在地上躺着,随后我给舍力派出所打了电话,过了一会舍力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我和金某受伤了,朱永林也受伤了。我的后脑勺左侧出血,右眼眶破皮红肿了,右眼睛淤血。我左侧后脑勺是被朱永林用砖头打的,右眼眶和眼睛是被朱永林用拳打的。金某具体哪里受伤我没看到,我就看到朱永林用拳打了金某头部一拳,直接把金某打倒了。 2、被害人金某的陈述。 其陈述的过程与被害人乔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其陈述的过程与被害人乔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另陈述,其没有看见金某受伤。乔某头部流血的伤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我看到的是朱永林用砖头将乔某按在地上殴打,将朱永林上拷后用右拳打在乔某右眼一拳。我没有受伤。没看到朱云朋受伤,朱永林左手食指之前的旧伤在与民警撕扯中流血。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朱永林的供述。 2019年3月7日中午11时许至12时许,我我哥朱某家,和朱某、盖某喝的酒,我喝了6两左右散装白酒。喝完酒我回家骑着摩托车来到舍力邮储银行给别人汇款,汇完款大约14时左右我又骑着摩托车回家。我当时快到屯里了,看道上有交警,我就提前下道了,想沿着小路回家。等我进院了,交警也跟着进来了,一共有四个交警,到我家院里后,李某介绍其中一个穿着蓝色制服的警察,说这是他们交警队队长,然后这个队长问我是否喝酒后骑的摩托车,我说是,随后交警对我进行了呼吸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我不记得了。交警让我和他们回交警队,当时有一个比较胖的警察,一直在我旁边让我上车,我也表示我会配合,我刚要上车,我父亲朱云朋从屋里出来对交警说不能带走我,我就从车里出来,一边骂了警察几句一边就往我们家西院跑,刚过院墙,我身后就有一个个子比较高的交警抓住了我,我回头就打他脖子或是头部一拳,把他打倒了,我的脚也绊在了砖头上,我也倒地了。随后有一个交警按着我,具体是谁我没看清,我在地上挣扎中,我看到我父亲也被一个人(是不是交警队的人我也不记得了)按在地上,我就挣扎了起来,顺手从地上捡起一个半块红砖,我朝这个比较胖的交警头部打了过去,打没打到我没注意,然后我又被另外几个警察按住,随后我和我父亲就被这几个警察使用手铐拷在一起了。当时我父亲朱云朋躺在地上了,我就在我父亲旁边蹲着了,这期间我一直使用脏话辱骂这几个交警。交警的队长上前查看我父亲的情况,并打电话叫120急救车,随后交警队的人把我父亲的手铐那边打开了,我一只手带着手铐,朝那个比较胖的交警走过去,我指着这个比较胖的交警骂了几句,随后其他交警又把我抓住,把我和我父亲铐在一起,又过了一会,舍力派出所的警察来了。我的手指前几天我用角磨机割铁的时候碰了一下,伤口还没愈合,今天不知道碰哪了碰出血了,那个比较胖的警察头部出血了,怎么弄得我我不清楚。派出所警察对我进行了口头询问,随后我坐着警车来到了舍力卫生院,医生和警察配合又给我抽血化验了血液酒精浓度检测。交警是否打骂我父亲我不记得了。发生冲突时候现场有我、我父亲朱云朋、我妻子石某、侯某、有四个交警,其他人还有谁在场,我不记得了。 另供述,2019年3月7日14时许,我殴打舍力交警中队的两名交警,我记得一个个子比较高,一个身材比较胖。因为我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我酒后失去理智。我用拳将一个比较高个的交警打倒了,随后我又用砖头打了一个比较胖的交警,但是砖头是否打到那个比较胖的交警我不太确定,后来我看到这个交警头部出血了。交警没有殴打、辱骂我。朱云朋是否殴打交警我没注意。 2、被告人朱云朋的供述。 2019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我在屋里坐着,看到我儿子朱永林骑着摩托车进院了,朱永林进院之后交警也跟着进院了。过一会我就听见朱永林和交警在争吵,我就出屋了,我走到门口的时候看到朱永林站在警车的门口,我告诉朱永林:“赶紧跟着走,该伏法就伏法。”我说完之后朱永林也没听我的,还跟交警在那吵,吵了几句之后朱永林就往西边跑,交警就在后面追,交警追上之后我就看到朱永林和交警在撕扯,我就赶紧往他们那走,等我走到他们跟前的时候我就看到一个交警在井裙子边上往起站,头上出血了,还有两个交警把朱永林按倒在了地上,按地上的时候用手打朱永林的头部,我就赶紧过去,我说:“这咋还动手了呢。”说完我就用拳头怼了其中一个交警两下,我怼完这个交警之后我就被按倒在地上了,交警把我和朱永林按倒在地上之后就给我俩用手铐铐上了,我被拷上之后就在地上躺着,因为我腰特别疼,也不敢动弹,躺了一会舍力派出所的民警也到了,把我和朱永林带到警车上,我上警车之后被舍力派出所的民警带到了舍力镇卫生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之后我又被带到了派出所。我没看到朱永林打交警,朱永林和交警刚开始撕扯的时候我离得远,我眼睛不好,没看清楚具体的情况。头部出血的交警是怎么受伤的没看到,我走到跟前的时候这个交警头上就已经出血了。我用拳头怼了一个交警两拳,都打在了肩膀上了。 (五)鉴定意见。 1、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在送检的朱永林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6mg/100ml。 2、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乔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附带民事部分查明,被告人朱永林致被害人乔某受伤后,被害人乔某在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长期医嘱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18226.71元,出院后到吉林大学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治疗二天,费用1473.40元,交通费121.50元。 上诉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门诊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 2、其他证据与刑事部分的证据相同。 被告人朱永林致被害人金某受伤后,被害人金某在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长期医嘱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5831.57元。 上诉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 2、其他证据与刑事部分的证据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永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云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永林、朱云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要求被告人朱永林给付其在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18226.71元、出院后到吉林大学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治疗费用1473.40元及交通费121.50元、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700.00元、护理费3783.2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诉讼请求的其他费用没有法律根据,不予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要求被告人朱永林给付其在大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5831.57元、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840.7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永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朱云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三、被告人朱永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304.85元【医疗费19700.11元、交通费121.50元、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700.00元、护理费3783.2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72.29元【医疗费5831.57元、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84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遇忠
审判员 朱云升
审判员 张桂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