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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7民初31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员治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员治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7民初31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住所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

负责人:候惠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员治文,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员治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