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7民初31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住所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
负责人:候惠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员治文,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员治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