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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2537号

廖嘉旺、深圳市铭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廖嘉旺;深圳市铭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2537号 申请执行人廖嘉旺,男,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铭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下白石一坊**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WMK11。 法定代表人雷红涛。 关于廖嘉旺申请执行深圳市铭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1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铭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604执25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邵海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泽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