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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执645号

薛建忠与韩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建忠;韩喆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薛建忠,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韩喆,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建忠与被执行人韩喆民间借贷纠纷的(2019)陕0523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标的为5万元,案件受理费542元,执行费65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9年9月10日前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23执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成   

审判员 王亚维   

审判员 董文吉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