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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2刑初178号

邢雷刚强奸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邢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5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雷刚,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临渭区,2018年10月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邢某某,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临渭区,系被告人邢雷刚之父。指定辩护人徐昊喆,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未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雷刚犯强奸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陈琼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雷刚及其辩护人徐昊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邢雷刚的法定代理人邢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6日7时许,被告人邢雷刚误敲开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发现刘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便强行进入刘某某家中,采取殴打、脱裤子的方式欲强奸刘某某,因刘某某强烈反抗未遂。经鉴定:被告人邢雷刚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强奸”一事的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邢雷刚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雷刚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邢雷刚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邢雷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邢雷刚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强奸未遂,对被害人的伤害相对较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邢雷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6日7时许,被告人邢雷刚误敲开被害人刘某某(女,2005年XX月XX日出生)家门,强行进入刘某某家中,采取殴打、脱裤子的方式欲强奸刘某某,因刘某某强烈反抗未遂。后刘某某趁邢雷刚不备逃出家中。经鉴定:被告人邢雷刚患有精神分裂症;因疾病影响,对“强奸”一事的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邢雷刚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雷刚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雷刚系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系未遂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邢雷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芳裕

人民陪审员   刘稳良  

人民陪审员   王育发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