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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执35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黄元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黄元贵;许荣惠;吴来龙;陈爱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都市绿洲邮储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78459966P。

被执行人:黄元贵,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许荣惠,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吴来龙,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陈爱珠,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以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闽0623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元贵、许荣惠、吴来龙、陈爱珠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8年5月3日期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额利率计付的利息、垫付的诉讼费91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黄元贵、许荣惠、吴来龙、陈爱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治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元贵、许荣惠、吴来龙、陈爱珠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胡于军 执行员  李朱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商英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