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薛飞銮,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组织机构代码:MA35MRHU4。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飞銮与被执行人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飞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铁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