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3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杨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7637177L。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占峰,男,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占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正龙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