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恢391号
申请人:高兴阳。
被执行人:大连恒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兴阳与被执行人大连恒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故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岩松
代理
审判员 付 拓
代理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