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4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斌,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谢少辉,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富平,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朱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春勇,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阮媛萍,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永飞,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黄敏,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斌及指定辩护人谢少辉、被告人王富平及辩护人朱辉、被告人赵春勇及指定辩护人阮媛萍、被告人赵永飞及辩护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赵斌盗窃事实:被告人赵斌与被害人陈某1、王某、陈某2共同居住在东莞市茶山镇水围工业区安香瑞手袋厂宿舍206房。2018年10月3日凌晨,赵斌趁上述三名被害人熟睡之机,盗走陈某1一部VIVO牌X21型手机(价值1678.33元)、王某一部Iphone6SPlus手机(价值2261.67元)、陈某2一部OPPO牌A77型手机(价值1060元)。得手后,赵斌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起获被盗手机。综上,被告人赵斌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入职申请表,身份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1、王某、陈某2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斌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斌的盗窃事实。(二)赵斌、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抢劫事实:2018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赵斌、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商量抢劫他人手机,当日19时许,赵斌、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来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生态园南朗路3号桥人行道,见被害人钟某和、黄某二人在散步。被告人王富平将钟某和摔倒在地上,并骑在钟某和身上用言语威胁要钱,被告人赵斌走到被害人黄某前面,将黄某手中的一部OPPO牌A73型手机(属钟某和所有,经估价,价值659.40元)抢走,过程中,被告人赵春勇、赵永飞站在旁边看风助威。得手后,赵斌四人先后逃离现场。赵斌将抢得手机交给王富平使用。公安机关通过视频侦查发现被告人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在案发后逃回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附近与另一伙人打架,其中王富平被砍伤后被送往石排人民医院治疗。侦查人员于2018年10月9日在石排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王富平,并要求王富平通知赵春勇、赵永飞前往石排中坑派出所处理打架一事,王富平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通知赵春勇、赵永飞到中坑派出所。2018年10月9日19时50分许,侦查员在中坑派出所抓获赵春勇、赵永飞。2018年10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斌被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抓获归案。破案后,在被告人王富平处起获被抢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钟某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斌、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鉴定意见,扣押清单、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审讯视频,被害人钟某和及黄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斌、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斌、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的抢劫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斌、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斌犯盗窃罪、抢劫罪,指控被告人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赵斌、王富平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春勇、赵永飞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富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斌、王富平、赵春勇、赵永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斌的辩护人所提赵斌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初犯、偶犯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富平的辩护人所提王富平有立功表现,已经退赃,其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开庭时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春勇的辩护人所提赵春勇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永飞的辩护人所提赵永飞为从犯,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属初犯、偶犯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斌适用三年三个月至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富平适用判处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春勇、赵永飞适用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富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赵春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赵永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赵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梦豪人民币1678.33元,退赔被害人王金爽人民币2261.67元,退赔被害人陈星帆人民币1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沛 雄
人民陪审员 欧阳旭萍
人民陪审员 张 嘉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家 欢(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